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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须知

1.禁止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公安部第162号令】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8)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禁止申请A1、A2、A3、B1、B2、C6准驾车型的情形如下:【公安部第162号令】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6)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3.申请条件

准驾车型

增驾条件

身高(cm)

视力

(裸视或矫正)

申请

年龄

驾龄及记分

A1

155

5.0

22-60

A2驾龄在1年以上,A3、B1驾龄在2年以上,B2驾龄在3年以上,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A2

155

5.0

22-60

A1驾龄在1年以上,B1、B2驾龄在2年以上,2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A3

150

5.0

20-60

1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B1

150

5.0

20-60

A3、B2、C1、C2驾龄在2年以上,2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B2

155

5.0

20-60

1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C6

不限

4.9

20-70

1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C1/C2

不限

4.9

18-

1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C5

不限

4.9

18-

D/E

不限

4.9

18-70

1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F

不限

4.9

18-

1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